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兔隻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0年10月1日畜試技字第5491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4 月1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簽准修訂

 

一、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兔隻推廣與應用,種兔之品種改良,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廣兔隻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推廣兔隻包括純種紐西蘭與雷克斯兔之種公兔及種母兔。

  (二)推廣標準:離乳一週以上,身體各部位發育正常、健康無畸形,並具品種特徵者。

三、推廣方法及步驟如下:

  (一)推廣對象:國內民眾、公司行號、研究機構及學校等有意願者。

  (二)推廣數量視當年度種兔實際生產情形辦理之。

  (三)申請者須事先以書面或進入本所實驗兔訂購網站(http://lab.tlri.gov.tw)向本所提出申請。

  (四)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供應日期無法按期供應時,由本所通知申請者依序延後。

四、推廣之兔隻如經申請者領回後,不得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推廣價格如下表:

品種

性別

推廣價格(元)

體重≦1公斤

1公斤<體重≦2公斤

2公斤<體重≦3公斤

體重>3公斤

實驗兔-

紐西蘭白兔

清淨級

公兔

1,000

1,100

1,200

1,300

母兔

1,100

1,200

1,300

1,400

MD級

公母

2000元/頭

雷克斯兔

公兔

1,000

1,200

1,400

1,600

母兔

1,200

1,400

1,600

1,800

註:

 1.清淨級:一般開放式畜舍、外觀健康,並進行疾病監測。

 2.最少疾病(MD)級:環境控制、遺傳監測、飼料及飲水監測、疾病監測且清除特定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