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兔隻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0年10月1日畜試技字第5491號函頒發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4 月1日簽准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簽准修訂
一、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兔隻推廣與應用,種兔之品種改良,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廣兔隻種類及標準如下: (一)推廣兔隻包括純種紐西蘭與雷克斯兔之種公兔及種母兔。 (二)推廣標準:離乳一週以上,身體各部位發育正常、健康無畸形,並具品種特徵者。 三、推廣方法及步驟如下: (一)推廣對象:國內民眾、公司行號、研究機構及學校等有意願者。 (二)推廣數量視當年度種兔實際生產情形辦理之。 (三)申請者須事先以書面或進入本所實驗兔訂購網站(http://lab.tlri.gov.tw)向本所提出申請。 (四)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供應日期無法按期供應時,由本所通知申請者依序延後。 四、推廣之兔隻如經申請者領回後,不得請求退還或更換,倘有意外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推廣價格如下表:
註: 1.清淨級:一般開放式畜舍、外觀健康,並進行疾病監測。 2.最少疾病(MD)級:環境控制、遺傳監測、飼料及飲水監測、疾病監測且清除特定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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