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
二品種女豬生長性能檢定規章

85.12.19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備查實施

壹、參加受檢資格

  1. 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二品種女豬繁殖場。
  2. 參加檢定之豬隻需要附送二品種女豬血統登記證明書。
  3. 豬群健康良好,並經防治所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貳、參加辦法

  1. 凡具有上列資格者,可逕向本會索取二品種女豬生長性能檢定規章與二品種女豬檢定工作進度表(CT-1),並填寫二品種女豬檢定豬隻報名表(CT-2)辦理報名登記。
  2. 報名登記之純種豬群,得逢機抽樣採血作各種測定。
  3. 欲參加檢定,需於進豬日期前兩日,將受檢二品種女豬個別資料表(CT-3) 填妥連同二品種女豬基礎產仔登記卡影印本寄達(或傳真)本會,逾期不予受理。
  4. 參加檢定,需於進豬時繳交切結書(CT-4)、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CT-5)與二品種女豬登記轉移證明書(可於一個月內補繳),否則不予受理。

參、受檢規定

  1. 本會每年預定舉辦二品種女豬生長性能檢定次數,依設備容量而定(進豬日期另行公佈),各報名豬群都可提供仔豬。送檢仔豬以90日齡以下,體重25.0公斤∼35.0公斤為限。
  2. 送檢仔豬以90日齡以下,體重25.0公斤∼35.0公斤為限,且出生時同窩仔豬需達8頭以上,乳頭數具7對或以上者。
  3. 送檢豬隻以同胎二頭(二母)為一送檢單位,但每胎不得超過兩個送檢單位。
  4. 欲參加受檢之仔豬,如同胎內發現有遺傳性赫尼亞、閉肛等缺陷者,請勿報名。
  5. 預定參加受檢之仔豬於送檢前10天,必須集中隔離飼養,並完成必需之疫苗注 射後,始能送豬。

肆、檢定程序及評估

  1. 仔女豬進入檢定站後﹐依體重分群飼養。每10頭飼養於同一欄﹐以自動飼槽餵料﹐自動給水器供水。檢定期中豬隻任飼粒檢定料,檢定料與預備料之配方詳見附錄1 。
  2. 檢疫觀察後,自豬隻個別體重達40±2公斤開始檢定至90±2公斤結束生長性能檢定。
  3. 檢定結束所得之平均隻日增重及平均背脂厚度二項資料,可分析計算得一『性能指數』。各項資料計算及種豬性能評估方式詳見附錄2。

伍、防疫衛生規定

  1. 參加檢定時,仔豬須依『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CT-5)之規定項目作預防 注射,由各場獸醫人員負責。
  2. 受檢豬隻入場前需接受消毒與藥浴(外寄生蟲驅蟲藥)。任何人員、車輛、物品、器械皆不得進入檢定豬舍。
  3. 受檢豬隻於運抵檢定站時,需同時附交『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CT-5), 書內一切資料由各場獸醫師確實填妥並簽章證明。
  4. 各受檢豬場在法定及急性傳染病發生期中,應主動暫停送檢。檢定單位獸醫人員將不定期訪問各豬場,以確實了解實際情況,如有可疑情況,檢定單位有權拒絕接受送檢豬隻。
  5. 受檢豬隻發現有下列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法定傳染疾病者,即以電話通知畜主,除法定傳染病及假行狂犬病者得予撲殺焚化外其他病症者應於當日上班時間內決定處理方式,並於24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由檢定單位逕行撲殺處理,檢具證明書予以註銷。

陸、拍賣

  1. 檢定結束後,舉行公開拍賣,拍賣會日程預先排定,並發佈新聞,公開通知。拍賣會目錄將詳細列載各受檢豬之資料。
  2. 拍賣出售豬隻若有遺傳缺陷,承購人應於承購該豬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檢定單位連絡,協助解決為原則。

柒、費用繳納

  1. 每一期檢定結束時,將該期檢定所耗總飼養費用以頭為單位分攤,經檢定單位計算成本,由本會核價後,扣除補助款後不足部份,分別通知畜主繳納。其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檢定者,按以下規定原則辦理:
    (1)檢定期間死亡撲殺之豬隻免繳納檢定費用。
    (2)檢定期間豬隻如發生意外災害而非檢定單位所能防範者,所損失豬隻由檢定單位通知畜主,並比照檢定期間死亡撲殺豬隻免繳檢定飼養費用。
  2. 檢定結束豬隻按下列各項分別辦理:

捌、本規章經本會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董事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