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林木種子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農林試植字第 1092230559 號函訂頒

一、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林木種子庫(以下簡稱本庫)之種子蒐集、保存及利用,並健全本庫之經營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庫主要目標為蒐集並長期保存台灣原生重要及珍稀林木種子,此外,亦可包括其他原生與外來植物種子。

三、本庫工作範疇包括:

  (一)蒐集臺灣原生重要林木種子,並經處理後加以保存。

  (二)辦理林木種子之鑑定技術工作。

  (三)辦理林木種子之交流與研究合作業務。

四、本庫取得種子之途徑如下:

  (一)因執行各項林木種源蒐集計畫,前往天然林、人工林、母樹林、植物園、國家公園、種子園、種源後裔試驗林或其他公私有地,採集所獲得之林木或植物種子。

  (二)國內各機關及林業相關學術研究單位捐贈之林木種子。

  (三)辦理引種及國際種子交換業務所獲得之種子。

  (四)民間單位或個人捐贈,經本庫同意者。

五、本庫為增加庫存種子數量,接受各單位或個人捐贈各種植物優良種子,並同意將提供單位或個人名稱登錄記載於種子資料庫內。所接受贈與的種子數量由本庫考量決定。

六、本要點所規範之對象包括庫存各類型種子,各批號種子經檢查發現若已敗壞,或經發芽率檢測已喪失活力時,由本庫逕行處理為標本或予以銷毀。

七、本庫自國外引進之種子應依農業委員會「植物防疫檢疫法」、「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等法規完成檢疫程序。

八、本庫種子入出庫規範:

  (一)庫存種子需經過精選,使具有 95%以上之純度。

  (二)每一批號庫存種子數量應在 2,000 粒以上,起始發芽率應在 50%以上,但稀有植物、不易採獲之種子或因應特定研究需求之種子,經本庫認可者不受此限。

  (三)庫存各批號種子可供繁殖、分贈、交換和檢測之用,然限制如下:

    1.屬長壽命之正儲型種子,均以長期保存為目標,種子含水率應乾燥調控為 5 ± 2 ﹪,儲藏溫度為-20℃。每批號均先固定永久收藏 2,000 粒種子,且該 2,000 粒種子永不提供作為繁殖、分贈、交換和檢測等之用途。

    2.屬短壽命的中間型及異儲型之各批號種子則不需具固定永久儲藏數量,可因實際需要而用盡。

  (四)庫存種子之發芽率檢測

    1.本庫至少應每 10 年進行一次庫存種子發芽率檢測,除明瞭各批號種子活力外,並以每次發芽率檢測結果,建立各批號種子在儲藏時間序列上之發芽率資料表。

    2.當某批號之種子發芽率低於 10%時應予以淘汰,但稀有植物、不易採獲之種子或因應特定研究需求者可不受此限。此外,固定永久收藏之 2,000 粒種子亦不受此限,可持續儲存。

    3.應提供「已被淘汰種子批號的種源資料」給採種者,以做為未來採種優先目標之參考。

九、種源相關資訊:為提高庫存種子之管理利用效率,應將收藏之各批號種子相關資料建檔管理。

  (一)各批號種子之基本資料應包括中文俗名、學名、採集日期、地點位置、經度、緯度、海拔高度、採樣株數及採集或提供者姓名與機構等。由種子採集或提供者就上述資料盡量述明。若為國外提供,則應填具提供者之姓名或機構、國家、聯絡地址、種子之植物學名及俗名等。

  (二)本庫應填具之資料:各批號庫存種子基本資料應包括庫存碼、庫存位置、庫存數量、入庫時含水率、發芽率等,均應由本庫建檔管理。

十、分贈

  (一)本庫庫存種子除特殊限制外,可無償提供國內公私立教育單位及公立機構,從事非商業性質之研究、培育及展示等用途。

  (二)除法令規定或另有限制不得輸出國外之植物種,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本庫得無償提供國外從事非商業性科學研究、種子庫收藏或植物園展示之各單位索取種子。

  (三)種子分贈之數量限制為每單位每年可索取 20 個批號以下之種子,每批號在 200 粒以下。上述分贈業務授權由分層負責授權人核定。但因特殊合作計畫或協定,索取數量超過上述限制時,由本庫報經本所所長核定後,本庫始得提供。

  (四)本庫應將分贈單位、申請者姓名、日期、通訊資料、索取植物種名稱及庫存編號、索取數量等資料加以建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