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十 一 年 度 乳 牛 牧 場 評 鑑 辦 法
一、 | 目的:促進乳牛牧場提升產業形象、輔導改善經營管理的能力、提高生產效益及增加乳業競爭力。 |
二、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編號:91農管-4•8-牧-01(1)「牛乳生產輔導計畫」辦理: |
(一) | 補助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二)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 |
(三) | 執行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縣市政府、各縣市動物防疫所(家畜疾病防治所)、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廠 |
三、 |
目標:600場(詳見附表一「九十一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
四、 | 執行期間:91年1∼12月 |
五、 | 評鑑流程:評鑑分為酪農自評、乳廠初審、縣市政府複審、乳協全國性評鑑委員總複審。 |
六、 | 參與評鑑之乳牛牧場必具條件包括: |
(一)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 |
(二) | 過去一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如摻雜冒充生乳、三次以上之藥物殘留紀錄等有案可查)。 |
(三) | 過去一年內為無牛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之清淨牧場。 |
七、 | 申請步驟: |
(一) |
檢具證件部分 |
1. | 酪農:(1)乳業學習護照影本或相關縣市政府、防疫單位、乳廠之訓練會議證明 |
(2)產業團體會員證明及會費繳費收據影本 | |
(3)有獸醫師或僱用特約獸醫師契約書影本 | |
(若只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需另檢具(1)乳牛糞尿及死廢畜處理紀錄影本(或委託處理契約書)(2)廢水處理紀錄及排放水檢驗資料影本) | |
2. |
乳廠:評鑑年度之乳質和乳量資料(包括體細胞數、總生菌數、比重、乳脂肪量、酒精及風味試驗、泌乳牛平均日產乳量、夏期乳比例、泌乳牛群比例)及抗生素檢驗紀錄 |
3. | 縣市政府:提出牧場已經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名單 |
4. | 縣市防疫單位:不需提供防疫(防治)所健康證明之書面資料,但需審核牧場防疫及健康狀態 |
5. | 乳協:參加DHI測乳酪農戶名單 |
(二) | 乳廠輔導酪農自評或自評、初審合併一次辦理 |
酪農戶自即日起至本(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填妥九十一年度乳牛牧場評鑑申請表及配分表後,連同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所屬收乳工廠辦理初審。 | |
(三) |
乳廠初審 |
1. | 收乳工廠應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不符者退件,本年度不受理再申請。 |
2. | 書面資料審查結果,收乳工廠應造冊,連同申請書件,送達各相關縣(市)政府複審。 |
(四) | 各縣(市)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複審 |
1. | 由所在地縣(市)政府畜產課派員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縣(市)政府、防疫單位各1名、畜產經營顧問師1名,學者專家2名,其成員名單送乳協審議後組成縣市級五人評鑑小組,就乳廠所送資料實地查證評分、簽註評審意見,最後將五人評鑑分數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入評鑑手冊。 |
2. | 評鑑小組工作:自乳廠所送初審資料送達後,應於本(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現場評審及簽註改進意見,並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請人,複審結果造冊後,送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
(五) | 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 |
1. | 由乳協組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由產、官、學所組成,包括酪農代表4名(由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推薦各2名)、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乳品工廠代表3名(由台灣區乳品工業同業公會推薦三大乳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中部辦公室各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暨新竹分所各1名、縣市政府代表4名(畜產課、防疫單位各2名)、學者專家:6名、畜產經營顧問師4名,共25∼27名委員。 |
2. | 委員會主要任務為審定「乳牛牧場評鑑辦法」、進行最終評鑑作業、相關業務之推行及必要之總複審乳牛牧場等。 |
3. | 乳協召開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總複審,確認複審結果,為慎重起見,對縣(市)政府評審成績在四顆梅花獎(含)以上,必要時由乳協成立各區域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其成員三∼五人,由相關教授、畜產試驗所代表、畜產經營顧問師、乳協推薦代表、乳廠等代表組成,並由教授擔任召集人。 |
(六) | 進行評鑑作業 |
1. | 宣導:請縣市政府、乳品工廠、協會等於5∼6月間辦理宣導,文宣由乳協製作。 |
2. | 期程:6∼8月初審,7∼9月複審,10月總複審,11月授證,詳見附表二-「進度表」。 |
(七) | 評審步驟 |
1. | 資料評審:申請人應出示相關申辦資料正本及乳廠之乳質和乳量等資料。 |
2. | 評審小組進入牧場時,應依防疫規定更換防疫衣物。 |
3. | 現場評審:由申請人或相關人員(乳廠代表、鄉鎮輔導人員)引導說明,每位評審應分別填寫「配分簡表」乙份並簽名,最後交由召集人蒐集彙整。 |
4. | 內部討論:由召集人主持,將每位評審之分數逐項平均後,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填註於每項「配分表」中,並討論評鑑結果,簽註意見於「配分表」中最後一頁「評審評語與建議」。 |
5. | 評審總結:由召集人報告評審結果與申請人逐項討論,將成績填註「評分總表」後,請每位評審簽名確認。 |
6. | 現場評審結果未達一顆梅花獎者,得翌年度再申請評鑑。 |
7. | 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總複審小組之評審,參照前述各項之規定辦理。 |
(八) | 評鑑週期:預定每年辦理一次。 |
(九) | 收費:為提高乳牛牧場申請評鑑的意願,並減輕業者負擔,本年度由政府全額補助經費辦理。 |
八、 |
評鑑計畫時間:91年5月∼91年11月 |
九、 |
評鑑認證核定:由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評審通過彙整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核定,始得公佈;並依附表三「評鑑分級表」所列分級,頒發證書,分送各相關機關、縣(市)政府、乳廠及酪農戶參考。經評鑑績優者,除由乳協核發證書外,獲四顆梅花獎以上酪農戶,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頒獎牌,並定期召開授證表揚會議,頒發不同等級精美紀念獎牌作為標幟(獲五顆梅花獎之酪農戶以領有畜牧場登記證為限)。 |
十、 |
輔導與獎勵:績優牧場請乳廠列為優先收乳對象,有缺失之牧場請中央、縣市政府及乳廠列為加強輔導之對象。 |
十一、 |
本評鑑辦法未盡之事宜,將彙整各方意見提乳協全國性乳牛牧場評鑑委員會審議。 |
附表一:九十一年乳牛牧場評鑑預定目標分配表
縣 市 別 |
乳牛牧場登記數 |
台北縣 |
4 |
桃園縣 |
46 |
新竹縣 |
10 |
苗栗縣 |
39 |
台中縣 |
15 |
彰化縣 |
97 |
南投縣 |
9 |
雲林縣 |
74 |
嘉義縣 |
30 |
台南縣 |
94 |
高雄縣 |
41 |
屏東縣 |
86 |
台東縣 |
8 |
花蓮縣 |
6 |
新竹市 |
4 |
台中市 |
0 |
嘉義市 |
1 |
台南市 |
4 |
金門縣 |
0 |
連江縣 |
0 |
其他* |
32 |
合 計 |
600 |
*註:取得土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文件之酪農戶32戶
附表二、「進 度 表」
總複審、授證 |
複 審 |
初 審 |
宣 導 |
月 份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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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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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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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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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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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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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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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附表三、評鑑分級表
分 數 |
等 級 |
6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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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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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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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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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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