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提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本刊訊】行政院農委會於98年5月6日令農金字第0985080219號文,指示,特請各酪農戶注意如下修正要點:

 十、 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二五;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五。

   (二)

畜牧污染防治類:自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為年息百分之ㄧ點二五。

 十二、 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四)

畜牧污染防治類:

1.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之貸款,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一仟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