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政農情
-小地主大佃農-
芻料作物類經營輔導措施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牧場管理科 黃文意 技正
壹、前 言
台灣農業經營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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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
農民勤勞,生產技術水準佳 |
˙缺點: |
土地經營規模小 農民年齡高齡化 產銷通路不易開拓 |
˙有田無人作、要作找無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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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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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 |
鼓勵老農退休,吸引年輕人從農 |
˙農地: |
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競爭力 |
鼓勵無力或無意耕種之農民出租農地,輔導大佃農承租農地,種植進口替代或具外銷潛力等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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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種植糧食、芻料或有機等產銷無虞作物,供應國內需求,提昇糧食自給率。 |
貳、政策福利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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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主 |
佃 農 |
一般農地 |
租金由雙方議定 |
經營輔導: |
連續休耕農地 |
保障每期作每公頃5萬元 |
經營輔導 |
參、出租農地(地主)
一、地主:持有農地之所有權人,且為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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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農地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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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般 農 地 : |
非都市土地耕地範圍及都市計畫農業區範圍,且合法使用者。(河川區等其他分區之農牧用地,考量地方農業發展特性,經縣市政府專案審查通過者,得納入政策輔導範圍。) |
(二)連續休耕農地:95或96年同一年連續兩期作休耕之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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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確保地主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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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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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農地: |
租金由雙方議定,租金收取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自行決定。地主可選擇農地承租年期總租金,採 |
2.連續休耕農地:出租3年(含)以上,每期作每公頃5萬元,一年兩期作每公頃10萬元。出租給付採分期給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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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益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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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綠肥種子費、翻耕及至少1次病蟲害防治等田間管理費用 |
四、保障地主權益 |
(一)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制: |
農發條例第20-22條規定,89年以後訂定之農地租賃契約,不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制,即租期、租金與收回 |
(二)可維持農保資格: |
1.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累計滿15年者,將所有農地出租者,仍享有農保資格與福利。 |
2.未滿65歲之農民或農保投保年資未滿15年者,需符合農民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繼續從事農業經營面積達 0.1公頃 |
(三)農會會員資格: |
˙小地主如保留0.1公頃未出租農地,仍可保有農會會員資格。 |
˙小地主將全部農地出租後,可申請加入農會個人贊助會員,繼續參與農會事務,享受農會服務。 |
(四)出租農地一定要簽書面契約書: |
出租農地可透過各鄉鎮農會辦理,並由農會協助租賃雙方簽訂農地租賃契約書,可避免農地被惡意佔用或破壞、保障 |
五、地主如何辦理出租農地 |
(一)申辦地點:出租一般農地或連續休耕農地,均可到土地所在地農會辦理。 |
(二)租期:3年以上。 |
(三)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或3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
(四)辦理時間:隨到隨辦。 |
肆、承租農地(大佃農)
一、大佃農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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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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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農民: |
18歲以上55歲以下,且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1.農業學校畢業2.實際從事農業生產滿二年以上3.農場場主4.參加農業教育訓練達40小時以上者5.有機農業須具最近五年參加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大專院校舉辦之有機栽培教育訓練結業證書(80小時以上)。 |
2. 組 織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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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 銷 班: |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之產 銷班,班員年齡不受限。 |
2.合 作 社: |
依「合作社法」設立之合作社。 |
3.農 會: |
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民團體。 |
4.農 企 業: |
依公司法登記實際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公司,且其股東人數80%以上具農保資格;具農保資格之股東所投資金額佔公司資本額80%以上。 |
(二) 「小地主大佃農」經營規模類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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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門檻之農地種類
˙ |
列入基本門檻計算之農地種類: |
1. |
既有375租約農地或公有土地。 |
2. |
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農地。 |
3. |
農地不限於耕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可包括廣義農業用地(如河川區之農牧用地),但需屬合法使用者為限。 |
˙ |
不列入計算之農地: |
承租國營事業或民間營利單位土地(補助之設施亦不可設置於該等土地)不列入計算。 |
不列入擴大承租計算之農地種類
˙ |
台糖公司土地。 |
˙ |
375租約農地。 |
˙ |
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包括父子或祖孫)之農地。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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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既有面積大於或近於擴大(最低)經營規模,承租面積需大於基本門檻面積1/2以上。 |
2. |
各項作物類別,以農業統計年報產業類別為主。 |
3. |
飼料玉米,屬飼料作物。 |
4. |
綜合經營不同作物者,至少一種作物須達最低經營規模,但種植飼料及芻料作物者,種植面積得併計。 |
二、大佃農如何辦理承租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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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申辦地點:任一承租土地或戶籍所在地農會。 |
(二) |
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 |
(三) |
承租面積:(基本門檻+新承租)達擴大經營規模。 |
(四) |
租期:3年以上。 |
(五) |
辦理時間:隨到隨辦。 |
(六) |
需辦理事項: |
1. |
大佃農需完成簽訂租賃契約; |
2. |
填具「小地主大佃農大佃農資格申請表」; |
3. |
申請書經農會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小地主大佃農」 規範及登錄者,核發「小地主大佃農大佃農資格審查核定通 知」即可成為大佃農。將來,可視經營需求, 申請政府協助與輔導。 |
三、承租農地可種植作物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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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農地: |
沒有限制,分為八大類(果樹、水稻、雜糧、蔬菜、花卉、特作、有機作物、飼料作物及芻料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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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連續休耕農地: |
考量國內糧食安全,產銷無虞,限制種植作物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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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佃農輔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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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場 |
1.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 | |
2.企業化經營輔導 | |
3.連續休耕農地租賃獎勵 | |
4.無息及低利貸款 | |
5.災害專案補助 | |
(二) |
農企業:無息及低利貸款 |
˙ |
專業農民、產銷班、農會、合作社場等大佃農輔導措施內容 |
1. |
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 |
(1)依大佃農(農企業除外)擴大承租面積(包括一般及連休地),每公頃發給農地利用改善獎勵金1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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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100年以前未申請基礎環境改善補助之農地,大佃農檢具申請表,經縣府初審同意即可追溯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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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化經營輔導: |
◆ |
申請程序: |
1. |
研提經營計畫書→農會→縣政府→農委會(當年度9月底前)(查核及登錄)(初審)(複審) |
2. |
對於納入年度補助對象者,農會或縣市政府應將相關補助資料登錄於小地主大佃農資訊系統。 |
(1) |
產銷設施(備)補助:芻料生產機具購置補助 |
■產銷班、農會、合作社場:得補助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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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農民: | |
*經營規模達組織型大佃農者,得補助1/2。 | |
*經營規模未達組織型大佃農者,得補助1/3。 | |
■芻料生產機具種類: | |
曳引機、芻料收穫機、割草機、翻集草機、施肥機、牧草打包機、青儲膠膜捆包機、青儲充填機、青儲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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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化經營管理之輔導與診斷: |
需求為導向,提供大佃農專業訓練及諮詢服務。 | |
2. |
連續休耕農地租賃獎勵(1/2) |
(1)出租給付:可降低大佃農承租農地租金成本。 |
承租種植作物 |
出租給付項目及標準 |
一、水稻 |
租期3年 (含)以上: |
二、飼料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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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割玉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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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牧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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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機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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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得輪作獎勵作物 |
(2)承租獎勵:給予大佃農獎勵,鼓勵種植糧食、芻料、飼料及有機作物。 |
承租種植作物 |
承租獎勵標準(公頃/期作) |
一、水稻 |
保價收購 |
二、飼料玉米 |
20,000元 |
三、青割玉米 |
5,000元 |
四、牧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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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機作物 |
15,000元(以3年為限) |
六、得輪作獎勵作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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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承租人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等文件至農會辦理,經核符合「連續休
耕農地租賃執行要項」規定即可。
3. |
無息及低利貸款: |
(1)土地租金無息貸款(年息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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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營資金低利貸款(年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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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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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農會申請貸款,3千萬元以下之貸款由縣市政府核定經營計畫書後,再由農會辦理貸款審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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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災害專案補助(組織型大佃農) |
(1) |
農會及合作社場(但農企業除外,)遭遇天然災害時,其申請、受理及查核之程序,由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受理,其受災補助標準,參照「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
(2) |
縣市政府檢送轄內申請資料送本處(牧草及青割玉米作物類)申請即可。 |
五、承租種植牧草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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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尾草 |
每公頃每年收益及替代進口乾草計約達34.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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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割玉米 |
每公頃每年收益及替代進口乾草計約達28.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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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99年芻料作物類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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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面積538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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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供應青割玉米鮮草量3萬公噸、狼尾草鮮草量1萬5,700公噸及盤固拉草乾草1,754公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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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進口牧草量1萬800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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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外匯支出達1億800萬元。 |
伍、結 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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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及承租事宜,至農會洽詢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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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地主:租金收益增加,農地有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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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種植:獎勵補助,擴大經營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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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夥來辦「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輔導老農退休,鼓勵年輕人留農,提高土地利用,提昇競爭力。 |
※問答集
問 題 |
現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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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題 |
現行規定 |
1.可否放寬專業農 |
考量調整農業勞動結構之政策目標,對於限制專業農民需55歲以下之年齡門檻仍予維持。針對已納入輔導對象之大佃農,持續從事經營者致年齡超過55歲者,不在此限;組織型大佃農,則不受該項年齡限制。 |
3.承租一般農地是 |
為符合耕作制度需要,對於承租農地後規劃一期種植作物一期休耕種植綠肥培養地力者,若該農地符合基期年(83至92年)轉作休耕或種植保價收購作物有案登記有案之農地,承租人仍可依規定申請休耕補助,以降低租地成本,合理利用農地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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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有農保資 |
現有農保投保人年滿65歲且農保年資累計滿15年者,透過農地銀行將所有農地出租者,仍享有農保資格與福利;至於未滿65歲之農民或農保投保年資未滿15年者,出租農地時若未符合農保條例第7條第3款規定(繼續從事農業經營面積達0.1公頃以上)而將農地全部出租,依法喪失農保資格,但租賃期滿收回農地而實際從事農業經營,可向戶籍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以恢復農保資格。 |
4.如何申請100年 |
1.為簡化作業,已提送3年經營計畫書者,直接提當年度經營計畫書。另專業農民與產銷班之補助計畫書,仍需透過農會,按規定提送農委會,農會及合作社(場)得逕送縣市政府提送。逕複審核定之經營計畫書,請縣市政府協助大佃農至本會農業計畫管理系統(http://project.coa.gov.tw/coaWeb/)研提補助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