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為鼓勵鹿農培育優良鹿種,重視品質,增加收益,特辦理本比賽。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養鹿協會

輔導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報名資格:全體鹿農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1 31 日(郵戳為憑)止

評審截止日期111 09 15

 

報名辦法:

(一)頭剪組比賽為台灣水鹿正串穗;由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各推薦 10 頭鹿隻報名。頭剪組限向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報名。

(二)大茸組比賽鹿種為台灣水鹿、台灣梅花鹿及紅麋鹿。可委託各縣市養鹿協會或聯誼會彙集向本會報名或直接向本會報名。

(三)推薦報名費:大茸組每頭 500 元,水鹿頭剪得獎者每頭 1,000 元。

(四)報名請缴附報名表一份、報名費、鹿隻照片(背面請加註鹿場名稱)含過磅照片共三張,有效期限動物疾病檢驗證明書,大茸組向鹿場所在會員協會或逕向本會(新址:70847 台南市府前四街 104 號)報名。

(五)鹿隻報名資格未能明確者,送本會鹿茸比賽推廣委員會討論,本會保留報名核定權。

(六)本會將於報名截止前一週,編列參賽鹿隻名冊寄發各報名鹿場及縣市協會檢視有否遺漏。

 

比賽辦法:

頭剪組比賽:由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或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推薦參與該會比賽的鹿隻報名。

大茸組比賽:

(一)由本會或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或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選派二位以上(含)人士任評審委員,前往拍照過磅評選並於評審紀錄表簽名。本會恕不負主動聯絡評審時間之責。本會對聯誼會選派之評審具有同意權。

(二)使用經比賽當年校正過貼有合格標籤或以標準法碼當場校對無誤之電子秤過磅。電子秤過磅所得鹿茸之重量亦應拍照存查。

(三)同一鹿場內不可有相同標識之公鹿參賽。

(四)本比賽以現場採茸為限;未有評審委員在場並現場拍照而逕行採茸者喪 失參賽資格。

(五)一經接受報名,不可要求更換參賽鹿隻。

台灣水鹿茸型選拔:

由主辦單位邀請產官學者任委員,自報名台灣水鹿之大茸組及頭剪組鹿隻進行茸型選拔;各取 5 名,獲獎者頒發旗幟鼓勵,不另提供獎金。

 

評選辦法:

(一)評審委員必須先核對資料,確認該採茸鹿隻為報名參賽之鹿隻;如非參賽鹿隻必須現場拒絕登錄。

(二)依現場過磅重量據實填寫評審紀錄表,並於評審紀錄表上簽名以示負責。每頭參賽鹿隻依組別填寫一份評審紀錄表。

(三)評審紀錄表連同照片(採茸前鹿隻正面照片二張、過磅重量照片一張)必須於評選日後一個月內寄達本會彙整。

(四)彙集所有評審紀錄表,由本會理事會推選之代表進行總覆審。

(五)總評審將配合養鹿聯誼會時間暫訂於 9-11 月份,並於總評審日公佈各組得獎鹿隻。

 

本計畫組織:

(一)由輔導單位、學者及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各會員協會代表組成 14 人委員會(含本會理事長共計 15 位)。

(二)委員會組成名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林德育研究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吳明哲委員、林成璋常務監事(中華民國養鹿協會)、郭泰源理事長(台灣養鹿協會)、鐘博耀會長(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蘇伯千會長(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林燦揚理事長(苗栗縣養鹿促進發展協會)、盧銘鋒理事長(南投縣養鹿協會)、陳光明理事長(臺中市養鹿協會)、詹仁凱理事長(彰化縣養鹿協會)、蔡明朗理事長(雲林縣養鹿協會)、陳慶宗理事長(台南市養鹿協會)、林瑞慶理事長(高雄市養鹿協會)

獲獎頒獎:

(一)以參賽鹿隻現場採茸所磅重量進行評審紀錄。

(二)參賽鹿隻如未釘耳標號或刺耳號,取消其比賽資格,並依序遞補。

(三)參賽鹿隻不得為不同鹿種交配繁殖之鹿隻。

(四)頭剪組:錄取 10 名,前 5 名依序頒發獎金 6,000 / 5,000 / 4,000 /3,000 / 2,000 元及獎狀,第 6 名至第 10 名各頒發 500 元獎金及獎狀。

(五)大茸組:不頒發獎金。報名鹿隻茸重限制:台灣水鹿茸重量達 176 台兩,台灣梅花鹿茸重量達 80 台兩,紅麋鹿鹿茸重量達 200 台兩始具報名資格。

台灣水鹿取 10 ,台灣梅花鹿及紅麋鹿各取前 3 名頒發獎狀獎勵,餘以優等獎獎狀敘獎。

(六)經連續二年評比排名皆為第一者,於第二年頒發特等獎,經第三年評比排名 仍為第一者,以鹿榮獎頒獎。

(七)參加鹿茸比賽之鹿隻,水鹿大茸超過本會紀錄 495 台兩,水鹿頭剪超過本會紀錄 323.6 台兩者,除獲比賽當年之名次另頒發破紀錄獎或創紀錄獎獎牌

(八)擇期邀請輔導機關蒞臨頒獎會表揚,獲獎芳名錄彙編精美專輯供與會者參考。

 

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得授權委員會制訂再向本會理事會報備。

(二)本辦法即日起寄發各會員協會、本會全體理監事、台灣北區養鹿聯誼會及台灣養鹿中南區聯誼會公告。

(三)第十七屆鹿隻產茸量比賽辦法修訂後,提報本會第十屆第 8 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