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研商「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草索)」會議紀錄
壹、 |
時間:104年7月2日(四)上午10時 |
貳、 |
地點: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
參、 |
主持人:張局長淑賢 記錄:鄭伊倫 |
肆、 |
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
伍、 |
主席致詞:(略) |
陸、 |
討論事項: |
案由、 |
有關「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草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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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為加強防範動物傳染病藉運輸工具與裝載箱籠傳播,降低其媒介風險,本局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修正案,並於103年12月24日經總統發布實施,該條第2項規範「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為利後續推動,爰依同條第3項擬定「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草案)」’該措施業提本局104年6月15日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成冒防治工作小組第25次會議,經專家、動物防疫機關、產業輔導機關單位及產業代表討論修正通過如附件。 |
二、 |
本措施討論確定後將依程序公告,動物運輸業者未配合辦理,經勸導拒不改善或一年內再次違反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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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草案)」討論修正通過如附件,並依程序辦理後續公告事宜。 |
二、 |
本措施(草案)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透過多元管道宣導及輔導動物運輪業者落實執行,並將於公告後加強查核,以強化生物安全,維護產業永續經營。 |
柒、 |
臨時動議: |
案由、 |
動物運輸業者反映於部分批發市場、理貨場、肉品市場、屠宰場執行車輛清洗消毒所面臨之問題案,提請討論。 |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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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台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批發市場、理貨場、肉品市場、屠宰場應設有可供遑論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之場所及設備。 |
二、 |
至執行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潔清毒作業用水及消毒劑之收費標準,請各產業團體逕洽批發市場、理貨場、肉品市場、屠宰場業者溝通協調。 |
捌、 |
散會:中午12時。 |
運輪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清毒措施(草案)
防檢一字第1041473026號函附件
一、 |
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 |
本措施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消毒措施。 |
三、 |
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輛及其裝載箱籠。 |
四、 |
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安全防護及執行原則: |
(一) |
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安全防護: |
1. |
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柚衣服或防護衣。 |
2. |
調配消毒劑時應帶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
3. |
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煙、飲酒。 |
4. |
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
5. |
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畢後應沐浴更衣。 |
(二) |
清洗消毒作業執行原則: |
1. |
消毒物體表面若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有機物物或分泌物,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以避免將消毒劑去活化或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
2. |
消毒作用非瞬間可完成,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方能將有害病房、微生物完全殺滅或不活化。 |
3. |
硬水因含有鈣或鎂離子,致影響消毒劑效力,應以軟水稀釋消毒劑。 |
4. |
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消毒作用可因加溫而增進效率,以攝氏三十二度至五十四度溫水為宜;但鹵素類易受溫度、光照影響而失去活性,以常溫消毒即可。 |
5. |
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鹼 (pH)值稀釋或配置,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以當日配製,當日使用為原則。 |
五、 |
運輸動物車輛於進出飼養場(隔離檢疫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機場或港站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
(一) |
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毒。 |
(二) |
車體、載運平台、車輛輪框及輪胎、擋泥板等處應先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及羽毛等有機物。 |
(三) |
車體、載運平台、車輛輪框及輪胎、擋泥板等處完成清潔後,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載運平台及車輪消毒時應使消毒液能充分接觸到整個平台面積及輪胎胎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後,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
(四) |
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拿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腳踏墊消毒時應使消毒液能充分接觸到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作用一段時間,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
(五) |
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消毒。 |
六、 |
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
(一) |
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
(二) |
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及羽毛等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
(三) |
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落接觸。 |
(四) |
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供後續使用。 |
(五) |
裝載國外輸入活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掩埋。 |
七、 |
運輸業者應設置「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如附表),依上述規定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
八、 |
消毒劑種類: |
(一) |
消毒劑種類及參考使用濃度如附件一。 |
(二) |
常用消毒劑之缺點如附件二。 |
(三) |
常用消毒劑種類及其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影響如附件三。 |
九、 |
消毒藥劑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及管理: |
(一) |
強鹼或強酸類(鹽酸)消毒劑不宜使用於車輛及裝載箱籠,以避免腐蝕。 |
(二) |
消毒劑應依其特性儲存於適當設施或環境,放置於陰涼場所,應避兔儲放於高熱或光線直射地方,鹵素類消毒劑應存於避光場所及容器中。 |
(三) |
消毒藥劑應由專人保管於專用貯存設施或環境內,使用後之空瓶或空罐應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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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場方人員指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 |
備註2:本表正本由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 |
備註3:攔住若有不足,可自行延伸或列(影)印使用。 |
駕駛人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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