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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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臺北市南海路37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
承辦人:蕭 薈 |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080042391D號 |
電話:(02) 2312-4636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 2381-1319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hsiao@mail.coa.gov.tw |
附件:發布令pdf檔(合法規命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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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以農牧字第108004239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 |
正 本: |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附發布令pdf檔,請刊登公報)、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海洋委員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美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本會林務局、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本會畜產試驗所。 |
副 本: |
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規會、本會秘書室、本會畜牧處家畜生產科、本會畜牧處家禽生產科、本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本會輔導處(均含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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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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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運送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動物運送:指動物自裝載、運輸途中至卸載之過程。 |
二、 |
運輸工具:指用於運送動物之車、船及航空器。 |
三、 |
容器:指用於裝載動物之箱、盒、籠子、載台或貨櫃。 |
四、 |
運送工具:指運輸工具及容器。 |
五、 |
墊料:指舖於容器上之砂、木房、碎紙或其他可供防滑、吸震、絕緣或吸收排泄之物品。 |
第 五 條 |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應依其習性提供動物得自由站立或躺臥空間,以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受傷。 |
無法站立,行動癱瘓或經獸醫師判斷不宜運送之動物,如有運送必要時,應予適當區隔或分別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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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於運送途中因緊急事故發生危難,運送人員應將動物移至安全處,並給予適當之處置,必要時聯繫事發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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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刪除) |
第 八 條 |
運送人員運送動物所使用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容器應依動物特性,具備堅固之結構、裝置、隔欄及清潔之墊料。 |
二、 |
容器應能防止固、液體排泄的外漏。 |
三、 |
自容器外無法看到動物者,應標示「活動物」及「此面朝上方」標誌。 |
四、 |
容器應能穩固放置而防止運送中的移位。 |
五、 |
重覆使用者,應清潔消毒。 |
六、 |
應具備防曬、防寒及通風功能。 |
第 九 條 |
運送人員之運送方式,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 |
運送牛、羊超過十二小時,或運送豬或其他動物超過八小時者,應提供飲水。 |
二、 |
運送動物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提供食物。 |
三、 |
運送動物途中應適時檢查及照料動物。 |
四、 |
運送動物時,應照實、完整填列動物運送紀錄 |
五、 |
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 |
第十一條 |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
運送人員姓名。 |
二、 |
運送起迄地點。 |
三、 |
運送起迄時間。 |
四、 |
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
五、 |
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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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 |
第十二條 |
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應符合附表規定。 |
第十二條之一 |
除救援或特殊緊急情形外,運送之動物屬瀕臨絕種、珍貴稀有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其運送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於運送前分別向運送起迄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運輸規劃報請備查,其運輸規劃內容應敘明運送動物種類、數量、總運載重量、起迄時間、地點、人員姓名、運輸工具、容器、運送前準備作業、餵飼規劃、安全運送作業程序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
二、 |
由原飼養人員陪同,並依其動物種類,增列畜牧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或獸醫師共同陪同。 |
前項動物之運送工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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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容器平面寬度或高度,應考量不同之運送動物種類、習性、性別、年齡與體重需求。 |
二、 |
運送工具應依運送時環境,使用適當防曬、防寒及通風功能。 |
附表:特定種類經濟動物之運送工具 應遵行事項表修正規定
特定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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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工具應遵行事項 |
一、豬 |
(一) |
容器高度庭、足供豬隻站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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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一百七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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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三百一十五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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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三小時者,運送工具庭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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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運輸工具應裝設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格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於運送動物時完整記錄運輸工具之移動軌跡,並將軌跡紀錄保存三十日備查。 |
二、牛 |
(一) |
容器高度應足供牛隻站立,並予以適當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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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均體重未達三百公斤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四百一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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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平均體重三百公斤以上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五百二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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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運送工具 應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
三、羊 |
(一) |
容器高度應足供羊隻站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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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一百七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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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二百三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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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運送工具應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
四、雞 |
(一) |
容器平面寬度足供雞隻蹲伏且個體不相交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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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白色肉雞: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七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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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雞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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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均體重未達五公斤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九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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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均體重五公斤以上者: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一百一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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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運送工具應使用強力風扇加強通風功能。 |
五、鴨 |
(一) |
容器平面寬度足供鴨隻蹲伏且個體不相交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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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八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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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 運送工具應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
六、鵝 |
(一) |
容器平面寬度足供鵝隻蹲伏且個體不相交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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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七十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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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應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
七、火雞 |
(一) |
容器平面寬度足供雞隻蹲伏且個體不相交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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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容器單層每平方公尺裝載重量以二百公斤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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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日間有陽光照射、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且動物運送時間超過六小時者,運送工具庭、使用防曬遮蔭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