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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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
承辦人:黃怡銘 |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1091447464號 |
電話:(02)3343-6405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2304-7055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maxmnbqq@mail.baphiq.gov.tw |
附件:如主旨(請至本局網站 ( https://www.baphiq.gov.tw)\資訊與服務\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驗證碼:10908131038 ) |
主 旨: |
檢送衛生福利部 109年8月12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039號令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之發布令及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請查照。 |
說 明: |
依據衛生福利部 109年8月12日衛授食字第 1091302044號函辦理。 |
正 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國立屏束科技大學獸醫學院、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 鵝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區動物用醫藥保健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品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飼料及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飼料及動物用蔡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新飼料及動物用藥公會、臺灣區電動屠宰工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
副 本: |
本局肉品檢查組、本局動物防疫組 |
局長 杜文珍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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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動物殘留動物用藥之管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條第二項並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符合實際及管理需要。表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
增訂「三亞蟎(Amitraz)」在豬、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十九項殘留容許量。 |
二、 |
增訂「雙氯西林(Dicloxacillin)」在家畜類、雞及火雞之肌肉、肝、腎、脂 ;家畜類乳等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
三、 |
增訂「斯路比林(Sulpyrine)」在豬、牛、綿羊、山羊、馬之肌肉、肝、腎、脂;牛、綿羊及山羊乳等二十三項殘留容許量。 |
四、 |
增訂「妥通諸力(Toltrazuril)」在牛、綿羊及山羊之肌肉、肝、腎、脂等十二項殘留容許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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