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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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70壹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
承辦人:劉冠志 |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1091472831號 |
電話:02-23431425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23047055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veterd@mail. baphiq.gov.tw |
附件: |
主 旨: |
邇來氣溫逐漸降低,易使動物抵抗力降低,為防範非洲豬瘟(ASF)、豬瘟(CSF)、口蹄疫(FMD)、豬流行性下痢(PED)及小反芻獸疫(PPR)等重要疾病發生及傳播危害產業,請依說明事項轉知及輔導所轄(屬)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各項自衛防疫及生物安全措施,請查照。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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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飼養管理及生物安全: |
(一) |
依規定落實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金門地區)及豬隻豬瘟疫苗注射,以提升動物免疫力,降低疫病發生風險。 |
(二) |
保持畜牧場畜舍通風良好及維持適度室溫,避免因室溫過低致緊迫增加及動物抵抗力降低,誘發疫病。 |
(三) |
定期清洗畜舍並提高畜舍、場區、大門口周邊、器械及設備等之消毒頻度,以清除及降低場內病原。 |
(四) |
落實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車、訪客車輛等及其人員進出管制,嚴禁閒雜人等及車輛進出畜舍,必要時,車輛應經過嚴密及澈底消毒始可進入場內。前揭車輛駛離後,應加強大門口周邊及場內通道等路徑及接觸過物品(如裝載斃死畜之空桶、趕豬板等)之清毒工作。 |
(五) |
於畜牧場及場內畜舍出入口設置消毒踏槽,進入畜牧場應更換場內工作鞋,避免場外病原攜入場內,並要求相關人員進入不同畜舍工作前應先換穿工作衣、鞋,膠鞋應刷洗乾淨後,浸泡消毒藥劑至少30秒。 |
(六) |
切勿購買來路不明動物,避免引入病原。 |
(七) |
餵飼廚餘之養豬業者,應通過環境保護署廚餘再利用檢核,廚餘收集後應儘速以高溫蒸煮,蒸煮過程應注意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 90℃以上至少1小時,以確保豬隻食用安全。 |
(八) |
建議採取批次生產或統進統出之飼養模式,降低疫病於場內傳播之風險。 |
(九) |
另請呼籲所轄(屬)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勿至非洲豬瘟、豬瘟、口蹄疫、豬流行性下痢或小反芻獸疫等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等)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清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
二、 |
疫情通報: |
(一) |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條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於其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如在運輸中,應由運輸業者,向最初停止地之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二) |
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成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
(三) |
請業者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動物攝食量、飲水量、育成率異常下降或死亡率異常增加,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依規定通報疫情,除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依法撲殺之動物不予補償。 |
正 本: |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屏東縣動物防疫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嘉義市政府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台灣畜牧協會、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醫院、國立中興大學裝獸醫學院、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獸醫學院、亞洲大學學士後獸醫 系。 |
副 本: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畜殖事業部、本局基隆分局、新竹分局、臺中分局、高雄分局、動物防疫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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