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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因應嚴重特殊傳熱性肺炎防疫安全暨持續營運指引
壹、前言
貳、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應加強項目
一、 |
畜牧場負責人應加強畜牧場自主管理,並強化畜牧場場內員工、飼料動藥供應商或獸醫師及出入場區相關人員衛教溝通 |
二、 |
加強工作空問維護、人員管制、防護用品設施準備 |
(一) |
維持工作場所良好通風及足夠換氣。 |
(二) |
畜牧場入口處張貼告示,宣導「落實勤洗手」及「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並儘可能安排工作人員協助對員工、飼料動藥供應商或獸醫師及出入場區相關人員進行體溫量測及症狀評估,倘有發燒(耳溫≧38℃;額溫≧37.5℃)或呼吸道症狀者,應避免進入。 |
(三) |
進入畜牧場之人員須配戴口罩及落實手部衛生,保持室內1.5公尺及室外1公尺之安全社交距離,以降低成染風險並控管場內人數,確保不過度擁擠,並符合指揮中心公布各級疫情警戒之防疫指引,如第三級指引之停止室內5人、室外10人以上之家庭聚會和社交聚會。 |
(四) |
採行簡訊實聯制措施,確實掌握出入畜牧場人員名單。 |
(五) |
加強環境衛生維護,針對人員會經常接觸之表面應有專責人員定期清潔,並至少每天清毒一次,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項如下: |
1. |
使用1:100(當天泡製,以1份漂白水加 99份的冷水)的稀釋漂白水/次氯酸鍋(500 ppm),以拖把或抹布作用15分鐘以上,再以濕拖把或抹布擦拭清潔乾淨。 |
2. |
執行清潔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穿戴個人防護裝備,以避免消毒水噴濺眼睛、口及鼻等部位。 |
(六) |
設置有充足的洗手設施,提供清潔用品包含洗手用品、擦手紙等。或在入口處準備乾洗手液,請員工、飼料動藥供應商或獸醫師及出入場區相關人員至盥洗室洗手或使用乾洗手液後再入場。 |
(七) |
因應員工、飼料動藥供應商成獸醫師及出入場區相關人員可能發生不適的狀況,可配置適量手套、醫療級口罩,設置適當隔離或安置空間,以備需要時使用。 |
三、 |
畜牧場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
(一) |
畜牧場負責人應訂定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計畫,並有異常追蹤處理機制。 |
(二) |
牧場員工應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倘有發燒、呼吸道症狀等,應主動向畜牧場負責人報告,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通報及引導就醫治療。 |
(三) |
工作期間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離,以及定期清潔消毒畜牧場環境並保持空氣流通。 |
四、 |
畜牧場負責人應訂有發燒及呼吸道症狀之員工請假規則及牧場工作人力備援規劃 |
(一) |
畜牧場負責人應妥通安排牧場員工分流、分組工作,區分進出動線,避免交叉接觸,以防止牧場工作人員同時遭居家隔離或檢疫無法維持牧場繼續運作。員工倘有發燒、呼吸道症狀或腹瀉等症狀,應安排請假或限制其工作,直至康復且未使用解熱劑/退燒藥後24小時,才可恢復上班。 |
(二) |
若有員工、飼料動藥供應商或獸醫師及出入場區相關人員發生疑似症狀,請依下列建議處理: |
1. |
安排生病者與其他人員區隔,理想、距離為安全社交距離,並要求其遵守咳嗽禮節和手部衛生等措施,並佩戴醫療級口罩。 |
2. |
立即通報衛生單位,並依衛生單位指示將疑似個案送醫,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 |
3. |
就醫前,由固定人員給予照料,但這名人員不可是併發症之高危險群,與患者接觸時須佩戴口車及手套。 |
4. |
在接觸生病者或處理其廢棄物後,應小心脫下口罩及手套並正確徹底清洗雙手。 |
5. |
生病者產生的廢棄物及使用後的手套及口罩,應以牢固的塑膠袋封好後再丟棄。 |
(三) |
為預防疫情蔓延、避免交又成染,畜牧場負責人應.E!p.及早進行彈性分配人力,調整部分人員採分流、分組、分段工作措施,並規釗牧場工作人力備援計畫。 |
參、設置防疫專責人員因應
一、 |
畜牧場負責人應擔任防疫專責人員,負責包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畜牧場工作人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以及防疫應變準備、牧場工作人力備援等工作。 |
二、 |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護宣導等,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或撥打兌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 0800-001922)洽詢。 |
肆、當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建議畜牧場之因應策略
一、 |
當畜牧場出現確診個案,工作場所環境之防疫措施 |
(一) |
進行牧場工作場所之環境消毒。 |
(二) |
清嘉措施應每日至少清潔一次地面,並視需要增加次數。 |
(三) |
建議與確診個案同一工作區域或有共同活動範園的其他非屬居家隔離員工未來牧場工作則應戴外科口萃,並加強落實洗手等個人衛生管理。 |
(四) |
落實自我健康狀況監測,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最新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防疫措施。 |
二、 |
調整工作時間或方式,減少工作人員間交互傳染 |
(一) |
畜牧場負責人應彈性調配人力,建立分流、分組、分段工作機制,減少牧場同時作業人數,或研議其他可行的方案。 |
(二) |
進行工作區域或空間調整,讓人員保持適當間距,使員工間有一定的空間區隔。 |
三、 |
畜牧場持續營運因應措施 |
(一) |
畜牧場負責人徽底落實及執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以防止牧場人員同時遭隔離而無法維持牧場繼續運作。 |
(二) |
畜牧場負責人應依據分流、分組、分段工作機制,敢動牧場工作人力備援計畫等其他可行的方案,以維持畜牧場持續營運。 |
(三) |
畜牧場因疫情嚴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場內群聚成染風險須暫停營運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並爭取相關系于因措施、振興方案,以確保維持畜牧場穩定生產。 |
伍、相關未盡事宜悉依中央及地方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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