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4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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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
地址:10014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 8月5日 |
承辦人:郭曉鳯 |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00043031號 |
電話:(02)2312-4689 |
速別:普通件 |
傳真:(02)2381-7566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電子信箱:kuo4689@mail. coa. gov.tw |
附件:如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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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7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年 8月3日以農牧字第 110004295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合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 。 |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中華民國鵪鶉協會、臺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
副 本: |
本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本會畜牧處家畜生產科、本會畜牧處家禽生產科、本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均含附件) |
主任委員 陳吉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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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
第 七 條 |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令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令或其他畜牧設施: |
一、 |
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
二、 |
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令。 |
三、 |
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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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畜命令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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