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

  一、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羊乳標章認證與核發作業第十二次研討會修訂
二、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九十一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定
四、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九十一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五、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十二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六、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九十二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三屆第三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定
八、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九、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穩定乳羊產業,推廣誠信與衛生安全羊乳品,保障廠農與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由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設計羊乳標章(以簡稱本標章)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商標。
第三條 國內以使用國產生羊乳為原料製造羊乳品之合法登記羊乳品生產工廠或列有羊乳營業項目且備有自粘商標自動貼標機之乳品工廠或委託 製造羊乳業者等(以下簡稱業者),得申請認証授權使用本標章。     業者申請認證之鮮羊乳產品涉商標註冊權或所有權爭議,本協會得拒絕受理。
第四條 申請認證之業者,應將所產製之鮮羊乳產品全數列入,依申請與評核作業程序(附件一)檢附申請書表(附件二),向本協會申請,經審查檢驗合格由本協會函准授權使用本標章。
第五條 申請業者應保證以國產生羊乳產製本認證羊乳品,並於變更營業項目、工廠(公司、牧場)名稱、負責人或前條文件資料需立即函報本 協會。
第六條 授權使用事項: 一、本標章貼紙(以下簡稱貼紙)由本協會印發,供業者粘貼於認證羊乳品容器上,不得重複使用。 二、業者可印製本標章於各種認證羊乳品標示牌、宣傳資料上。    三、使用期限兩年。(應於到期兩個月前提出書面展延申請)
第七條 業者使用本標章應按月繳付捐助金,收取之捐助金由本協會專戶保管,專款運用。 捐助金管理運用辦法,由本協會另訂之。
第八條 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每次申請貼紙數量以一個月需求量為原則。      貼紙核發數量由本協會依業者的鮮羊乳產品占其生乳收購量使用比例計算。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業者於每年第一次請領貼紙,應預估當年各月份生乳用量及產製各容量別鮮羊乳與其他乳品之數量,報本協會核發 一個月之貼紙量。第二次起續領貼紙時,應檢附前一月份實際使用生乳量及產製各容量別鮮羊乳與其他乳品數據資料送本協會核對。前 次核發之貼紙如有超發,則自當次申請數量中扣除。業者已領回之貼紙遺失概不補發;但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不堪使用或毀損者,得 申請更換之。 原申請貼紙數量不敷使用時,應提出具體證明資料以憑加發;如有結存數量應於下次申請時向本協會報備。
第九條 核准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所產製之各容量別鮮羊乳,每瓶(盒、包)鮮羊乳均須粘貼適用容量別貼紙一張。
業者對領用之貼紙應妥為保管,並於廠內設簿記錄使用情形以備查核。
第十條 凡違反本要點有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核處如下:

一.私自印製、仿冒貼紙或使用私製、仿冒之貼紙者,依法究辦。

二.業者使用本標章之產品,未依本要點和授權認證廠商使用GGM羊乳標章約定書之相關規定者,違規處罰事項:

  1. 業者所產製之鮮羊乳產品未全數申請認證,經查證屬實,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一年。       
  2. 經本協會或政府衛生、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或消費者團體查驗証實其產品含牛乳,即停止使用本標章半年;一年內累計二次,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一年。
  3. 認證羊乳品未符乳品類衛生標準,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4. 認證羊乳品經查所貼貼紙重複使用或粘貼不符適用容量別或不屬該羊乳業者的產品之貼紙者;以上任何一項違規,即予書面警告,一年內第二次違規,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一年內第三次違規,即停止使用本標章六個月。
  5. 業者所屬乳廠、經銷商經採樣人員出具採樣證明,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採樣,經書面警告仍未改善者,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由本協會予以書面警告一次,一年內如經警告達三次,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認證羊乳品未貼本標章貼紙。 ―每月應填報本協會之報表,內容不實或未依期限填報。 ―業者新增鮮羊乳產品未提認證申請。 ―違反第五條相關規定者。      
  7. 被處以停止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其已繳交之保證金得沒入作為捐助金使用,重新申請使用本標章,應另繳交捐助金和保證金。
  8. 被處以停止使用本標章三次之業者,本協會即不再受理該業者以同一單位名稱、同一品名申請本標章認證。
  9. 未依期限填報相關報表,經本協會電話告知,仍不填報,則暫停核給次月貼紙。
  10. 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協會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審議,違規屬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協會得定期將獲得認證、停止使用本標章之業者產品、認證羊乳品檢驗結果以及違規事項於媒體公布,業者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 經核處停止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檢附具體改善事實及近二個月之羊乳品產銷資料,重新申請使用本標章。
第十三條 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時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自行負責。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本協會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核定,並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修訂或廢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