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責任 |
台灣省牧草生產合作社章程 |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日
創立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本社定名為台灣省牧草生產合作社。 |
第 二 條: | 本社以加強各社員生產上之聯合,共謀生產技術之增進與生產收益之增加為目的。 |
第 三 條: |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第 四 條: | 本社以台中、彰化、雲林、嘉義、台南等各縣市為業務區域。 |
第 五 條: | 本社社址設於雲林縣水林鄉灣東村文明東路7號,並得於各業務區域內適當地區經理事會同意通過核准後設班立中心,業務區外設辦事處。 |
第二章 社員
第 六 條: | 本社社員以在本社業務區域內從事牧草耕作生產者,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無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受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 |
第 七 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自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
第 八 條: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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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經理事會核准。 |
第 十 條: | 本社社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過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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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 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已繳股款,前項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算後決定之。 |
第 十二 條: |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第三章 社股
第 十三 條: |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台幣一百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一百股,入社後經理事會同意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 |
第十四條: | 社員認購社股,一次繳清,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之。 |
第十五條: | 社員不得以其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
第十六條: |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
第十七條: |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
第四章 組織
第 十八 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社務會。 |
第 十九 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
第 二十 條: | 本社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用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 如因業務需要向金融機構借款時,全體理監事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如有理監事不願連帶保證責任時,即視為不願履行職責,以自動辭職論,其遺缺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
第二十一條: | 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
第二十二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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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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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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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社設總經理、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理事會對總經理之行事,有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解除其職務,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二十六條: | 本社因業務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總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總經理之監督,進行專司之業務。 |
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第二十八條: | 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 社員大會通常分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前項第二款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
第 三十 條: |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監事之職權,須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第三十一條: |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
第三十二條: |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監事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總經理及經理、事務員、技術員應列席陳述意見。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第六章 業務
第三十四條: | 本社業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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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前條業務上所需原料,由各社員以其生產物供給之。 前項社員之生產物,由本社依契約之規定徵集之。 |
第三十六條: | 本社徵收社員之生產品時,按其品質數量以市價及契約價格徵收之。 |
第三十七條: | 本社技術事項,得聘任專門人員擔任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社僱用人員時,應以社員及其家屬優先僱用之。 |
第三十九條: |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定之。 |
第七章 結算
第 四十 條: |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終了時,造成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
第四十一條: |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之一百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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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散
第四十二條: |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
第四十三條: |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再不足,由各社員按照第三條之規定負責任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四十五條: |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 |
理事主席 (簽章)
監事主席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