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場評鑑要點

一、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一條辦理種畜禽業者評鑑,以輔導各公民營種豬場加速豬種改良,提高種豬場生產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種豬血統登錄(以下簡稱登錄),係指依據畜牧法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種豬血統登錄而言。
三、 本要點所稱種豬性能檢定(以下簡稱檢定),係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性能檢定站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而言。
四、 參加檢定之種豬暫以藍瑞斯、大白豬(約克夏)及杜洛克為主,以及其它品種,並依品種別分別計分評鑑之。
五、 種豬場具有左列條件者得參加評鑑:
(一) 各申請之種豬場應有畜牧場登記。
(二) 參加評鑑之種豬場其登錄之種豬係經本會依據畜牧法辦理登錄或委託辦理登錄之種豬,且全場各申請之使用種公、母豬中之種公豬須全部經登錄,種母豬須有半數以上登錄。
(三) 有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場內品種改良計劃,並具有場內種公母豬豬隻生長、繁殖及疾病防治紀錄,聘有專任或特約獸醫師者。
(四) 申請評鑑之種豬場於前一年度各品種完成檢定頭數或送檢頭數:(1)藍瑞斯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2)杜洛克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3)約克夏完成檢定頭數至少五頭,或送檢頭數達十頭。
六、 參與評鑑之種豬場其評鑑成績計算係以評鑑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基準。
七、 本會辦理評鑑工作時得會請各縣市政府派員會同並不定期查核參加評鑑之種豬場。
八、 種豬場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小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及本會各派代表一人,及由本會聘請育種之學者或專家二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九、 種豬場評鑑項目及配分詳如附錄(評鑑評分表)。
十、 經評鑑結果,得分七十五分以上得核給「核心種豬場」,得分六十至七十四分得核給「優良種豬場」。
十一、 本會應依據參加評鑑種豬場之評鑑成績,公布有效期間一年之「核心種豬場」及「優良種豬場」之種豬場名稱。連續三年以上獲得「核心種豬場」及同年之評鑑成績結果有三個品種以上均獲得「核心種豬場」者,由本會另頒獎狀或獎牌。
十二、 經評鑑列為「核心種豬場」與「優良種豬場」者,本會得酌予獎勵,受評鑑豬場,必須要有「種畜場登記」,若無「種畜場登記」之豬場,只能接受評鑑,不予獎勵(不能頒發獎金)。

十三、

本要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