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版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說明手冊

一、前言

  種豬場進行場內檢定在育種先進國家(如歐洲、美國、加拿大等)皆已成為主要之育種資料收集策略,這些國家的中央檢定站多已關閉或大量減少其檢定批次與頭數,除了可以降低育種成本之外,並且場內檢定資料收集累積到一定數量之後,得以整合種豬系譜、生長超音波及母豬繁殖性能檢定等資料數據,進行合適之統計分析獲得種豬各性狀的育種價估測值與經濟加權指數等有效育種資訊,可以更準確地估測各場種豬的遺傳性能表現與選種依據,讓種豬場依據這些資訊進行選留或淘汰。本年度(2014)八月二十日竹南檢定站最後一次拍賣,該站確定關閉,也讓國內的中央檢定豬隻數量更形不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於過往數年既已大力推動種豬場場內檢定制度的重新啟動,今年更積極將場內檢定與臺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拍賣結合,讓各種豬場執行場內檢定的成果能夠推廣到下游豬群,以提升國內種豬競爭力。

 

二、組織與相關規定

  法源: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作業要點

   依此要點成立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並訂定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組織章程以維持長期運作,該委員會定期研議及修訂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種豬拍賣作業規則等相關規定,提供自願參與場內檢定的種豬場相關技術與策略,定期進行各種豬場之場內檢定作業與資料驗證,並協助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的拍賣事宜。

   經過檢定技術訓練、實際操作及作業與資料驗證之後,各種豬場將檢定資料透過網路輸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系統,實測的數據經過修正與計算獲得各項選留相關資訊,例如日增重(從出生到標準體重)、修正背脂、生長超音波檢定指數、修正腰眼面積及瘦肉率、母豬繁殖指數等,提供各種豬場選留依據,並選取部分完成檢定之種公母豬進行拍賣,這些完成檢定之豬隻皆具有檢定資料提供購買者參考。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

103年3月13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壹、法源

  本規章依據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

貳、參檢豬場資格

  一、依畜牧法規定認可之純種豬群。

  二、性能檢定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需30頭以上。

  三、豬群健康良好,並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四、申請時應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備查。

  五、豬隻須有耳號清楚識別,建議採用台灣種豬登錄耳號系統。

  六、參檢豬場需提供個別活動磅秤,並提供人力自行驅趕豬隻與磅重。

參、參加辦法

  一、凡具有參檢豬場資格者,可向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種豬協會)索取本規章,並填寫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申請表(附表1),送交種豬協會辦理。

  二、參檢豬場必須符合:

    1.檢定豬隻須有父母畜的品種、耳號、出生日期等系譜資料。

    2.全場母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配種記錄可供檢核。

    3.全場母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分娩記錄可供檢核。

    4.每胎仔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出生及21日齡磅重紀錄。

  三、報名登記之參檢豬場應接受逢機抽樣採血作各種測定。

肆、檢定辦法

  一、檢定手續:

    1. 生長與超音波性狀檢定:

     磅重與超音波檢測作業為一受監督的性能紀錄與評估程序,磅重設備使用前須先以標準砝碼校正。女豬於體重80至100 kg時磅重檢測,公豬於體重100至120kg時磅重檢測並記錄日期。

     (1)各場有超音波合格技術師者,每月例行可採用A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3點(第四肋、最後肋與最後腰椎)背脂厚度(每胎純種豬隻至少2公2母進行檢定)與腰眼深度,或採用B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第10肋背脂厚度與腰眼面積,資料自行上傳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系統(以下簡稱場內檢定系統)。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派專家到場以B模式儀器驗證,每次50頭為限,時間由雙方共同決定。各場每月自行檢定及準備系譜相關記錄於到場前完成,驗證無誤後由委派專家簽核;並自行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各項資料及檢定結果,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記錄項目見附表2。(1)

     (2)各場若無合格超音波技術師者,可自行委託合格超音波技術師進行檢測,驗證方式與(1)相同。(1)

     備註:(1)A與B模式甲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兩年認證一次,乙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年認證一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辦之超音波技術師訓練與認證研討會訓練、認證及發給合格證書。

    2. 繁殖性能檢定:仔豬出生及21日齡時秤重,並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各項資料與秤重記錄,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記錄項目見附表3。

  二、檢定資料處理及應用方法由本委員會審議之。

伍、拍賣

  一、參檢豬場應提供完檢豬隻參加種豬協會場內檢定之拍賣會,拍賣豬隻相關規定由本委員會議定之。

  二、經政府發布移動管制時則暫停拍賣。

陸、本規章經本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場內檢定豬隻生長與超音波性狀檢定驗證作業說明

  磅重與超音波檢測作業為一受監督的性能紀錄與評估程序,磅重設備使用前須先校正。女豬於體重80至100 kg時磅重檢測,公豬於體重100至120 kg時磅重檢測並記錄日期。

 

場內檢定作業:

  1.各場有超音波合格技術師(1)者,每月例行可採用A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3點(第四肋、最後肋與最後腰椎)背脂厚度(每胎純種豬隻至少2公2母進行檢定)與腰眼深度,或採用B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第10肋背脂厚度與腰眼面積。

  2.各場若無合格超音波技術師者,可委託合格超音波技術師進行檢測。

 

驗證作業:

  1.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派專家到場驗證。

  2.各場有超音波合格技術師者(1),與委派專家共同測定,每次50頭為限,時間由雙方共同決定。委派專家同時抽測上一期(兩週內)測定之10%進行驗證。單點資料相距3.81 mm內,認證通過,資料上傳。

  3.各場無超音波合格技術師者,與委派專家共同測定,每次50頭為限,時間由雙方共同決定。

  4.各場每月自行檢定及準備系譜相關紀錄於到場前完成,驗證無誤後由委派專家簽核;並協助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各項資料及檢定結果,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

 

備註:(1)A與B模式甲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兩年認證一次,乙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年認證一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辦之超音波技術師訓練與認證研討會訓練、認證及發給合格證書。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豬隻基本資料現場驗證

 

驗證目的與範圍

驗證的目的在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資料驗證的範圍主要為仔豬出生記錄(母豬分娩記錄)與性能檢測記錄,以及其它可以支持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的管理記錄。

 

驗證方式與內容

資料的完整性及正確性,主要利用回溯與追蹤的方式,抽樣交叉比對不同生產檢測記錄間的一致性來驗證,必要時進入豬舍核對豬隻品種、耳號、數量及現場管理記錄,並依需求採集適當生物檢體,分析基因核型及進行親緣比對。

 

抽樣比對數量各品種分開計算,每一純種豬群隨機抽取10%的豬隻進行資料進行核對,每兩個月到參加場內檢定之種豬場查核資料一次。除基本抽樣檢查數量之外,另配合場內檢定拍賣,核對所有預計參加拍賣種豬隻基本資料。

 

出生記錄之一致性,以核對生產仔豬登記卡與種母豬配種日報表為主,確保與登錄資料隻一致性,並檢視相關支持證據。支持性證據包括正副配種人工授精日期、採精記錄、豬隻欄舍移動記錄、人員值班記錄等資料。

 

每一次到場驗證後會要求種豬場限期改善,並將查核結果回報給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由委員會針對查核結果進行審查討論。

 

驗證通過聲明

代表參與場內檢定之種豬場依照場內檢定規章進行檢定並記錄,並將記錄定時上傳至場內檢定系統。所有紙本資料與系統內記錄透過交叉比對後錯誤率維持在很低的比率以下,且資料間維持相當高的一致性。

 

每一種驗證方法都有其缺點,僅能在經費與人力限制下,採行最有效與合理之措施,因此無法保證在現行驗證方法檢出所有可能錯誤。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生長超音波檢測實施及資料處理方法

一、 生長超音波性能檢測:在成豬結束檢定前後,各場檢定人員應秤量豬隻體重、測定超音波背脂厚度與腰眼深度。為維持超音波測定之準確性,檢定結束時間以體重為判定標準,結束檢定公豬體重是110 ± 10公斤,母豬為90 ± 10公斤。檢定結束後必須登入場內檢定系統網站,輸入各項資料及檢定結果,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記錄項目見附表1。

二、每批場內參與生長超音波檢測豬隻之頭數愈多愈好,以儘量達到代表該畜群的平均性能,增進選拔之準確性。檢定豬隻數量母豬至少應為選留豬隻數量1.7倍,公豬應為3倍。

三、每批場內參與生長超音波檢測豬隻應儘量包含不同的種公豬後裔,以增大候選豬隻遺傳變異範圍。

四、場內檢定生長超音波性狀如體重(隻日增重)、背脂厚度為主,以及腰眼面積,分別以公斤、公分和平方公分表示。

五、生長超音波檢定性能資料選留報表

  1. 日齡、背脂厚度及腰眼面積的修正公式:

   (各公式所用標準體重,公豬110公斤,母豬90公斤)

   修正日齡 = 實測日齡 + 1.2571 × (標準體重 - 實測體重)

   出生至標準體重之隻日增重(DG,公斤) = (標準體重 - 1)/(修正日齡 - 1)

   修正實測體重 = (測背脂日齡 - 測體重日齡) × 0.795 + 實測體重

   

   修正腰眼面積 = 6.4516 × (第十肋腰眼深度 - 第十肋背脂厚度) + 0.0779 × (標準體重 - 實測體重)

   瘦肉率(%) = 37 - 0.092 × (實測體重) + 0.643 × (第十肋背脂厚度) + 0.286 × (第十肋腰眼深度 - 第十肋背脂厚度)

  2. 除單項性能外,另外以隻日增重和背脂厚度作成指數,代表該豬的生長超音波背脂綜合遺傳能力。

   指數之計算公式自七十年八月起訂為:

   I = 100 + 180 × (DG - MDG) - 50 × (BF - MBF)

   其中I為選拔指數,DG為出生到標準體重之隻日增重,BF為標準體重時的超音波背脂厚度(P1, P2, P3三點背脂厚度之平均),MDG為檢定日期三個月內同品種同性別所有參檢豬隻之隻日增重總平均,MBF為檢定日期三個月內同品種同性別所有參檢豬隻之背脂厚度總平均。

   在本指數的計算中,各性狀間的比重:背脂59%,隻日增重41%。

  3. 經計算後,依不同品種及性別按選拔指數大小順序排列,列印報表。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繁殖性能實施及資料處理方法

一、繁殖性能檢定:仔豬分娩後第21天(或離乳時)時結束秤重,並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母豬分娩記錄以及仔豬21日齡(或離乳時)之窩重(或個體重),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時所需記錄之各項資料見附表2。

二、 每批場內參與繁殖性能檢定母豬之頭數應包含所有純品種母豬,至少應包含所有已具備及預備進行血統登錄之純品種母豬,以儘量達到代表該場純種母畜群的平均性能,增進選拔之準確性。

三、每批場內參與繁殖性能檢定之母豬應儘量包含不同的種公豬後裔,以增大候選豬隻遺傳變異範圍。

四、場內檢定母豬繁殖性狀如出生活仔數、21日齡窩重為主,分別以頭、公斤表示。

五、繁殖性能檢定選留報表

  1. 離乳日齡、哺乳頭數及產次之計算修正:

   出生活窩仔數:出生三天內剪耳刻數,

   修正21日齡窩重 = (實際窩重 × 離乳實際日齡修正係數) + 哺乳頭數修正值

   修正係數表:

離乳日齡修正

哺乳頭數修正

指數產次修正

實際日齡

相乘係數

實際頭數

相加權值

產次

相加權值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1.28

1.23

1.18

1.14

1.10

1.07

1.03

1.00

0.97

0.94

0.91

0.89

0.86

0.84

0.82

6

7

8

9

10

11

12

13

12.3

 8.7

 5.6

 2.4

 0.0

 1.8

ƒ1.8

ƒ3.1

1

2

3~6

7

16.4

 5.4

 0.0

 8.5

 

  2.繁殖性能指數計算:

   依評估目的不同,有六種繁殖性能指數,但均以繁殖指數(SPI)為基礎。

   a. 繁殖指數(SPI):評估母豬最近一產之繁殖能力,

    SPI1 = 6.5 × 出生活仔數修正21日齡窩重 + 指數產次修正值

    

   b. 經計算後,依不同品種按選拔指數大小順序排列,列印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