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107年第1次會議紀錄

2018年4月16日台種福字第1098號函

一、時間:2018年4月2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二、地點: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5樓501會議室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5樓(02)23015569

三、主持人:陳培梅技士           紀錄:劉桂柱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中興科長(請假)、陳培梅技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顏念慈研究員

  中央畜產會;林正祥課長

  台灣大學:林恩仲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羅玲玲副教授(請假)

  東海大學:陳怡蓁老師

  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廖大福理事長

  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劉桂柱秘書長

  福昌豬場:楊杰

  暉煌種豬畜牧場:陳鈞銘

  福冠畜牧場:廖大福

  新合興牧場:林貞純、李文涵

  水波種畜場:蕭錦堂

 

五、報告事項:

  案由:有關2015年種豬場場內檢定年報之派送情形與2016年種豬場場內檢定年報之進度報告,報請公鑑。

  說明:

    1.依據2018年1月26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2017年期末檢討會議通過辦理。

    2.經查2015年種豬場場內檢定年報已完成,並於2018年2月前完成配送。。

    3.2016年度種豬場場內檢定年報大綱業經討論及修正,年報主題設定為種豬拍賣及推廣,顏念慈委員及劉桂柱委員已於3月28日提供相關照片、拍賣辦法、手冊及說明資料至林恩仲委員彙整。

  決定:2016年度種豬場場內檢定年報,其中涉及超音波生長檢定部分,惠請羅玲玲委員提供修正意見,以利後續彙整編印。

 

六、討論提案:

  案由一:請「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委員專家報告種豬場參加2018年第一次拍賣場內檢定作業執行情形及拍賣準備期程,提請討論。

  說明:

    1.種豬場場內檢定第一次拍賣會將於2018年5月2日在褒忠鄉南聯拍賣場舉辦。

    2.陳怡蓁委員排定2018年第一次拍賣場內檢定基本資料查核與系譜驗證作業日期:3/23(五)金山、3/26(一)福冠、3/29(四)台糖新厝、3/31(六)暉煌、4/9(一)順安、4/13(五)福昌、4/19(四)水波

    3.羅玲玲委員排定2018年第一次拍賣場內檢定超音波檢測作業日期:3/28(三)台糖新厝、3/30(五)-3/31(六)中央檢定站、4/7(六)福昌、4/14(六)水波、4/18(三)順安、4/20(五)暉煌

  決議:2018年第一次拍賣場內檢定作業拍賣準備期程如下,惠請參檢場及委員協助辦理:

     4/20(五)現場檢定資料結束

     4/24(二)資料上傳(檢定→DB)

     4/26(四)現場採精認證完成

     4/27(五)資料上傳(台大→協會)

     4/30(一)手冊製作完成

     5/02(三)場內檢定拍賣

 

七、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之參檢豬場資格條文修正案,提請討論。

  說明:

    1.為協助種豬場建構場內生長性能與繁殖性能資料,協助選拔育種優異種豬,對於有意願加入場內檢定作業,但場內之性能檢定品種(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之中,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或具血統證明之母豬群未達30頭,或其現場相關紀錄仍未齊全之種畜業者,為協助其加入場內檢定,爰增訂「觀察參檢豬場」的資格與條件。

    2.另依林恩仲委員暫擬規章,依公平性原則,「觀察參檢豬場」不得參加拍賣亦無法申請相對應的補助款項,並給予三年期限輔導升為正式參檢場。

  決議: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之參檢豬場資格條文修正,本會同意辦理並報農委會同意備查,詳如附件。

 

八、散會

 


附件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貳、參檢豬場資格

  一、正式參檢豬場:依畜牧法規定認可之純種豬群。性能檢定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需30頭以上。

  二、觀察參檢豬場:性能檢定品種(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之中,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或具血統證明之母豬群未達30頭,或其現場相關紀錄仍未齊全。觀察場應於核可參與檢定之後的三年期限內達成正式參檢豬場之資格,方能持續參與種豬場場內檢定。

  三、豬群健康良好,並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四、申請時應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備查。

  五、豬隻須有耳號清楚識別,建議採用台灣種豬登錄耳號系統。

  六、參檢豬場需提供個別活動磅秤,並提供人力自行驅趕豬隻與磅重。

 

貳、參檢豬場資格

  一、依畜牧法規定認可之純種豬群。

  二、性能檢定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需30頭以上。

  三、豬群健康良好,並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四、申請時應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備查。

  五、豬隻須有耳號清楚識別,建議採用台灣種豬登錄耳號系統。

  六、參檢豬場需提供個別活動磅秤,並提供人力自行驅趕豬隻與磅重。

 

一、為協助種豬場建構場內生長性能與繁殖性能資料,協助選拔育種優異種豬,對於有意願加入場內檢定作業,但場內之性能檢定品種(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之中,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或具血統證明之母豬群未達30頭,或其現場相關紀錄仍未齊全之種畜業者,為協助其加入場內檢定,爰增訂觀察參檢豬場的資格與條件。

二、依公平性原則,觀察參檢豬場不得參加拍賣亦無法申請相對應的補助款項,並給予三年期限輔導升為正式參檢場。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規章

103年3月13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日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壹、法源

  本規章依據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

 

貳、參檢豬場資格

  一、正式參檢豬場:依畜牧法規定認可之純種豬群。性能檢定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豬群需30頭以上。

  二、觀察參檢豬場:性能檢定品種(藍瑞斯、約克夏或杜洛克)之中,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或具血統證明之母豬群未達30頭,或其現場相關紀錄仍未齊全。觀察場應於核可參與檢定之後的三年期限內達成正式參檢豬場之資格,方能持續參與種豬場場內檢定。豬群健康良好,並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三、申請時應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備查。

  四、豬隻須有耳號清楚識別,建議採用台灣種豬登錄耳號系統。

  五、參檢豬場需提供個別活動磅秤,並提供人力自行驅趕豬隻與磅重。

 

參、參加辦法

  一、凡具有參檢豬場資格者,可向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以下簡稱種豬協會)索取本規章,並填寫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申請表(附表1),送交種豬協會辦理。

  二、參檢豬場必須符合:

    1.檢定豬隻須有父母畜的品種、耳號、出生日期等系譜資料。

    2.全場母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配種記錄可供檢核。

    3.全場母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分娩記錄可供檢核。

    4.每胎仔豬有完整詳細之紙本或電子檔出生及21日齡磅重紀錄。

  三、報名登記之參檢豬場應接受逢機抽樣採血作各種測定。

 

肆、檢定辦法

  一、檢定手續:

    1.生長與超音波性狀檢定:

     磅重與超音波檢測作業為一受監督的性能紀錄與評估程序,磅重設備使用前須先以標準砝碼校正。女豬於體重80至100kg時磅重檢測,公豬於體重100至120kg時磅重檢測並記錄日期。

     (1)各場有超音波合格技術師(1)者,每月例行可採用A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3點(第四肋、最後肋與最後腰椎)背脂厚度(每胎純種豬隻至少2公2母進行檢定)與腰眼深度,或採用B模式儀器由超音波合格技術師測定第10肋背脂厚度與腰眼面積,資料自行上傳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系統(以下簡稱場內檢定系統)。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派專家到場以B模式儀器驗證,每次50頭為限,時間由雙方共同決定。各場每月自行檢定及準備系譜相關紀錄於到場前完成,驗證無誤後由委派專家簽核;並自行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各項資料及檢定結果,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紀錄項目見附表2。

     (2)各場若無合格超音波技術師(1)者,可自行委託合格超音波技術師進行檢測,驗證方式與(1)相同。

     備註:

     (1)A與B模式甲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兩年認證一次,乙種合格超音波技術師每年認證一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辦之超音波技術師訓練與認證研討會訓練、認證及發給合格證書。

    2.繁殖性能檢定:仔豬出生及21日齡時秤重,並登入場內檢定系統輸入各項資料與秤重紀錄,整批完整輸入並確認無誤後,列印存檔備查。檢定記錄項目見附表3。

  二、檢定資料處理及應用方法由本委員會審議之。

 

伍、拍賣

  一、參檢豬場應提供完檢豬隻參加種豬協會場內檢定之拍賣會,拍賣豬隻相關規定由本委員會議定之。

  二、經政府發布移動管制時則暫停拍賣。

 

陸、本規章經本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