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  種豬性能檢定規章

83.02.03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備查實施
85.02.08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修正備查
85.12.19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修正備查

壹、參加受檢資格 
    一、財團法人臺灣區種豬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純種豬群。
    二、送撿豬場之單一品種登錄母豬群需三十頭以上且前一年該品種登錄母豬頭數需達
        五頭以上;新登錄豬場登錄需滿一年以上始能送檢。
    三、參加檢定之豬隻需要附送種豬血統登記證明書。
    四、豬群健康良好,並經防治所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貳、參加辦法 
    一、凡具有上列資格者,可逕向本會檢定單位索取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與當期檢定工作
        進度表(T-1),並填寫檢定豬隻報名表(T-2)辦理報名登記。
    二、報名登記之純種豬群,得逢機抽樣採血作各種測定。
    三、欲參加檢定,需於進豬日期前兩日,將受檢種豬個別資料表(T-3)填妥連同
        生產仔豬登記卡影印本寄達本會檢定單位,逾期不予受理。
    四、參加檢定,需於進豬時繳交切結書(T-4)、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T-5)
        與血統登記證明書(可於一個月內補繳),否則不予受理。

參、受檢規定  
    一、本會每年預定舉辦性能檢定次數,依設備容量而定,各報名豬群都可提供仔豬(
      進豬日期另行公佈)。送檢仔豬以60日齡∼80日齡,體重25.0公斤∼35.0公斤為
        限。
    二、送檢豬隻以同胎二頭(二公)為一送檢單位,體重相差不超過四公斤,但每胎不
        得超過兩個送檢單位。
    三、每頭公畜一生中最多只能送12胎後裔,母畜暫不限制。
    四、欲參加受檢之仔豬,如同胎內發現有遺傳性赫尼亞、閉肛等缺陷或整胎存活數少
      於6頭時,請勿報名。
    五、預定參加受檢之仔豬於送檢前10天,必須集中隔離飼養,並使用經國家核准之
        豬假性狂犬病死毒疫苗後,始能送豬。

肆、檢定程序及評估
    一、本會以每一送檢豬隻採個別飼養,豬隻進入檢定站後,給予10公斤預備料,然
      後換飼檢定料。檢定期中豬隻任飼粒狀檢定料,檢定料與預備料之配方詳見附錄
        1。
    二、檢疫觀察後,自豬隻個別體重達40±2公斤開始檢定至110±2公斤結束生
      長性能檢定。
    三、檢定結束所得三項資料包括平均隻日增重、平均飼料效率及平均背脂厚度,可分
      析計算得一『性能指數』。各項資料計算及種豬性能評估方式詳見附錄2。

伍、防疫衛生規定
    一、參加檢定前,仔豬須經兔化豬瘟疫苗、豬丹毒菌苗及豬假性狂犬病死毒疫苗之預
        防注射,由各場獸醫人員負責。
    二、受檢豬隻入場前需接受消毒與藥浴(外寄生蟲驅蟲藥)。任何人員、車輛、物品
      、器械皆不得進入檢定豬舍。
    三、受檢豬隻於運抵檢定站時,需同時附交『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T-5),書
        內一切資料由各場獸醫師確實填妥並簽章證明。
    四、各受檢豬場在法定及急性傳染病發生期中,應主動暫停送檢。檢定單位獸醫人員
      將不定期訪問各豬場,以確實了解實際情況,如有可疑情況,檢定單位有權拒絕
      接受送檢豬隻。
   五、受檢豬隻發現有下列傳染性疾病及其他法定傳染疾病者,即以電話通知畜主,除
        法定傳染病及假行狂犬病者得予撲殺焚化外其他病症者應於當日上班時間內決定
        處理方式,並於24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由檢定單位逕行撲殺處理,檢具證明
        書予以註銷。
    (1)沙門氏桿菌症。 (2)豬血痢症。
        (3)豬弓蟲症。     (4)不明原因高熱症。
        (5)萎縮性鼻炎。   (6)其他急性傳染病。

陸、拍賣
    一、檢定結束後,舉行公開拍賣,拍賣會日程預先排定,並發佈新聞,公開通知。拍
      賣會目錄將詳細列載各受檢豬之資料。
  二、拍賣出售豬隻若有生殖缺陷,承購人應於承購該豬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原檢定
    單位連絡,協助解決為原則。

柒、費用繳納
    一、每一期檢定結束時,將該期檢定所耗總飼養費用以頭為單位分攤,經檢定單位計
    算成本,由本會核價後,分別通知畜主繳納。其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檢定者,按
    以下規定原則辦理:
       (1)檢定期間死亡撲殺之豬隻免繳納檢定費用。
    (2)檢定期間因一般性疾病中止檢定而通知畜主領回之豬隻,其到達檢定站已
             有三個月者,按一頭計算收費。達兩個月以上而未滿九十天者,按3/4
       頭計算收費,低於六十天者以1/2頭計算收費。
       (3)檢定期間豬隻如發生意外災害而非檢定單位所能防範者,所損失豬隻由檢
             定單位通知畜主,並比照檢定期間死亡撲殺豬隻免繳檢定飼養費用。
    二、檢定結束豬隻按下列各項分別辦理:
       (1)完檢公豬指數達95以上者均訂期公開拍賣,底價由檢定單位依據本會技術
           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訂定之。
       (2)指數90以上未達95者,得通知畜主領回,若畜主不願領回及指數未達90者
             由本會代為淘汰(公豬先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
       (3)成交價款低於新台幣壹拾萬元者,超過底價部份之70%屬畜主所有,其餘
           30%由畜主捐作基金。成交價款高於新台幣壹拾萬元者,除依前述收取基
             金外,高於壹拾萬元價款之50%屬畜主所有,其餘50%由畜主捐作基金。
           以利本計畫之延續與發展。
       (4)合格豬隻如未出售,原畜主可優先領回該豬隻。不願領回者,由本會代為
           淘汰(公豬先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之所有。

捌、本規章經本會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董事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