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措施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41473364號公告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公告之。

二、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之傳播,動物運輸業者應依本措施實施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之清洗及消毒。

三、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家畜及家禽(以下簡稱動物)之動物運輸人員、車輛及其裝載箱籠。

四、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執行清洗消毒,應依下列安全防護及執行規定辦理:

  (一)清洗消毒作業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1.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帽子,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2.調配消毒劑時應帶手套,並應攪拌均勻。

    3.噴灑消毒劑時,嚴禁抽菸、飲酒。

    4.消毒完成後,未經漱口或洗手,不可飲食。

    5.每天執行消毒工作完畢後,應沐浴更衣。

  (二)執行清洗消毒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1.消毒物體表面有糞便、飼料、墊料、羽毛、蜘蛛網、污泥或油脂等有機物或分泌物者,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避免將消毒劑去活化或包覆病原,而降低消毒劑效力。

    2.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足以將有害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或不活化。

    3.應以軟水稀釋消毒劑,不得使用硬水。

    4.清洗作業應使用清水及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並以攝氏三十二度至五十四度之溫水為宜。但以鹵素類消毒劑消毒時,易受溫度、光照影響而失去活性,以常溫為之即可。

    5.消毒應依病原種類、消毒劑種類及標籤仿單要求有效倍數及酸鹼(pH)值稀釋或配製,並維持有效作用濃度,當日配製,當日使用。

五、運輸動物車輛於進出飼養場(含隔離檢疫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及港、站,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由內而外分為駕駛人、駕駛室及外部車體等三部分進行清洗、消毒。

  (二)外部車體,包括其載運平台、車輛輪框、輪胎及擋泥板等處,應先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他有機物。

  (三)外部車體完成清潔後,應以消毒液均勻噴灑消毒並作用一段時間。載運平台及車輪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平台全部面積及輪胎胎皮;完成清潔消毒作業,應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四)駕駛室內地板應維持清潔,腳踏墊應移出車外刷洗清潔並消毒,消毒時,應使消毒液充分接觸整個腳踏墊,並靜置一段時間,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駕駛人之工作鞋(如雨鞋)及手部應清潔並消毒。

六、裝載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時,應依下列步驟確實執行清洗消毒:

  (一)清洗前清出裝載箱籠內之雜物。

  (二)以清水、含有肥皂或清潔劑之溶液,清洗去除糞便、墊料、羽毛及其他有機物,乾硬頑垢應打濕經適當時間軟化後再沖洗。對於無法沖洗之頑垢需採浸泡或刷洗,以利有效進行消毒。

  (三)清洗後之裝載箱籠於乾燥後,噴灑消毒液充分與裝載箱籠各面及角落接觸。

  (四)清洗及消毒後之裝載箱籠放置乾燥後,供後續使用。

  (五)裝載國外輸入動物之箱籠,於卸完動物後應儘速清洗消毒、燒燬或掩埋。

七、 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如附表(pdf)(doc)),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